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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3执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欧阳庭昭、钱胜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阳庭昭,钱胜文,钱立纬,江西永泰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3执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欧阳庭昭,男,197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福,江西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钱胜文,男,196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芦溪县。被执行人:钱立纬,男,198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芦溪县。被执行人:江西永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芦溪县科技工业园西区,组织机构代码71650765—9。法定代表人:钱胜文,董事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欧阳庭昭与被执行人钱胜文、钱立纬、江西永泰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22日立案执行,申请标的额为391.0376万元。立案之后,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支付47万元。2017年1月12日,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303万元,于2017年6月15日前还清,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则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视为不需处理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2017年4月25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约定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昌 伟审 判 员 王 葵代理审判员 叶 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刘熙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