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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02执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陈军志、广西广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军志,广西广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02执659号申请执行人:陈军志,男,汉族。被执行人:广西广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夏。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执行陈志军申请广西广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桂0902民初1077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广西广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陈志军案款5738元,承担执行费50元。本案在立执行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案款5738元汇入本院执行专户,现本院已将该款项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0902民初107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文审 判 员  陈 展代理审判员  唐国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礼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