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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刑终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周慧容留他人吸毒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慧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刑终115号原公诉机关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慧,女,1987年4月18日出生于江西省上饶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捕前住永修县。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1月23日被永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30日经永修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6年11月30日由永修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永修县看守所。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审理永修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慧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7年2月27日作出(2017)赣0425刑初6���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慧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原审被告人周慧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慧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周慧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慧撤回上诉。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2017)赣0425刑初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  伟审 判 员 ��薇薇审 判 员 刘 选 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张  婧书 记 员 宋 采 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