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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7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陕西米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刘光雷高雪娥、艾绍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米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光雷,高雪娥,艾绍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7执8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米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志军,系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芳存,系该行风险管理部职工。被执行人刘光雷被执行人高雪娥被执行人艾绍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陕西米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光雷、高雪娥、艾绍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利息按本金10%偿还的和解协议并履行兑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27民初130号民事调解书中对被执行人刘光雷、高雪娥、艾绍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庆丰审 判 员  辛向红人民陪审员  艾亚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美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