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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3执恢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梁文兴与杨庆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津01**执恢140号申请执行人:梁文兴。被执行人:杨庆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文兴与被执行人杨庆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09)辰民初字第1820号民事判决书,在恢复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在农业银行存款冻结并扣划30567.90元(含执行费292元)至本院,并发还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2009)辰民初字第182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