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1执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东莞市富基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中环高科(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莞市富基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中环高科(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1执220号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富基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被执行人:中环高科(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微电子工业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富基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环高科(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环高科(天津)股份有限公司现已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并予以受理,故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向破产法院申报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津0111民初57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向勤代理审判员  张 坤代理审判员  王金楼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程 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