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民终1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黄惠贞、陈春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惠贞,陈春妹,李彩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终18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惠贞,女,198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春妹,女,197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彩忠,男,197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江县。上诉人黄惠贞因与被上诉人陈春妹、李彩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2015)连民初字第35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惠贞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曾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但未获本院批准,之后仍不予缴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黄惠贞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行亮审判员 缪 羽审判员 唐宇恒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叶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