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民初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满洲里市金声金仕量贩式KTV歌厅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满洲里市金声金仕量贩式KTV歌厅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民初46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邹建华,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乌妮热,内蒙古典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满洲里市金声金仕量贩式KTV歌厅,所在地满洲里市世纪金城小区5号楼8号门市。经营者:张欢,负责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像协会)与被告满洲里市金声金仕量贩式KTV歌舞厅(以下简称歌舞厅)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音像协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歌舞厅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从其经营场所的卡拉OK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2.判令歌舞厅赔偿音像协会经济损失37500元;3.判令歌舞厅支付音像协会因维权支付的公证费、刻录光盘费等共计1200元;4.判令歌舞厅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音像协会与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版权公司签订MTV音乐电视作品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授权音像协会在中国大陆地区可以自己名义授权第三方以卡拉OK方式行使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等专有权利,同时授权音像协会可以自己名义向侵犯上述权利的第三方提起诉讼。歌舞厅在其经营场所未取得音像协会授权,也未取得上述权利人许可或授权,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权利人拥有知识产权的MTV音乐电视作品,并以卡拉OK方式向公众放映共计125首。歌舞厅营利性使用侵权作品的行为严重侵犯音像协会及MTV音乐电视作品版权人对作品依法享有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等权利。根据国家版权局2006年1号公告,卡拉OK经营行业著作权使用费从2007年1月1日开始收取,音像协会及权利人多次与歌舞厅协商依法缴纳使用费事宜,歌舞厅始终未依法缴纳。2015年至2016年歌舞厅未经音像协会允许仍然侵权播放权利人的作品。本院经审查认为,音像协会起诉歌舞厅,认为歌舞厅擅自使用其拥有知识产权的MTV音乐电视作品向公众放映,构成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但音像协会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歌舞厅的营业性质、身份状况以及注册登记情况,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68元,退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富宇审判员 王子学审判员 李 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范晨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