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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02民初2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李荣华与徐金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荣华,徐金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02民初2204号原告:李荣华,男,汉族,生于1991年4月23日,住贵州省毕节市。被告:徐金果,男,汉族,生于1980年11月4日,住贵州省毕节市。原告李荣华与被告徐金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李荣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荣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 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顾晓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