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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8民初1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四川明信顺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罗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2017)川1028民初1083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明信顺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罗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8民初1083号原告:四川明信顺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隆昌县石油路二段99号。法定代表人:邓平。委托代理人:李河川,男,1955年9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隆昌县。委托代理人:蓝庭洪,男,1965年8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隆昌县。被告:罗云,男,1972年9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隆昌县。本院在原告四川明信顺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罗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明信顺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明信顺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明信顺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明信顺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丁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