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5执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澳洲联邦银行(兰考)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武红辉、田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澳洲联邦银行(兰考)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武红辉,田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25执613号申请执行人澳洲联邦银行(兰考)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武红辉,男,1983年4月18日生。被执行人田凤,女,1985年11月20日生。关于澳洲联邦银行(兰考)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武红辉、田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兰考县人民法院(2016)豫0225民初39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武红辉、田凤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澳洲联邦银行(兰考)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武红辉在兰考县孟寨乡孙营西村开办有“兰考东信木业有限公司”。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武红辉的“兰考东信木业有限公司”价值50000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物品清单)。二、查封的期限为二年。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亓国战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传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