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1执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周林林与张树平、东台市东宇环保设备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林林,张树平,东台市东宇环保设备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1执262号申请执行人:周林林,女,1979年12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被执行人:张树平,男,1968年3月12日生,汉族,东台市东宇环保设备厂厂长,住东台市。被执行人:东台市东宇环保设备厂,住所地在东台市梁垛镇梁垛村*组。法定代表人张树平,该厂厂长。申请执行人周林林与被执行人张树平、东台市东宇环保设备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7日作出(2012)盐民初字第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一、原告周林林、被告张树平、被告东台市东宇环保设备厂一致确认借款总额为571.6万元,原告周林林同意冲减赵恒卫所欠被告的建筑工程款192万元,冲减被告已偿还的借款100万元,冲减被告在赵恒卫工程的场地预留材料款29.6万元,被告尚欠原告借款250万元。此款于2013年4月起每月偿还10万元,直至还款完毕。二、若被告未能按上述第一条按期足额履行,则原告有权依照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调解书,就被告尚欠总款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按未还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10%计算利息。三、上述义务履行完毕,当事人间余无纠葛。案件受理费51812元,减半收取2590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0906元,由原告周林林负担15453元,由被告张树平、东台市东宇环保设备厂负担15453元。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在偿付最后一期借款时一并向原告给付。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苏09执恢161号执行裁定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周林林与被执行人张树平、东台市东宇环保设备厂于2017年4月24日和解,双方确定本案执行标的为920000元,被执行人于2017年6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720000元及诉讼费,余款200000元于2022年6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上述事实,有申请执行人提供情况说明、撤回执行申请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和解,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可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981执262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奇审判员 夏伯远审判员 徐 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扣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