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5执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汪美琴、王建成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美琴,王建成,徐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5执536号申请执行人:汪美琴,女,196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被执行人:王建成,男,196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执行人:徐霞,女,197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汪美琴与王建成、徐霞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象商初字第10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王建成、徐霞未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权利人汪美琴于2017年1月24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建成、徐霞支付借款2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48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建成、徐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已支付执行款6650元,现尚应支付申请人汪美琴执行款1335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480元、实际执行费200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王建成、徐霞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汪美琴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浙0225执53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赵 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周雍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