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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727民初1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候青杰与候光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候青杰,候光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727民初1312号原告:候青杰,男,汉族,1985年10月10日生,住封丘县。被告:候光金,男,汉族,1962年7月25日生,住封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候青杰诉被告候光金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候青杰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候青杰撤回起诉。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永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童永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