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727民初1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候青杰与候光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候青杰,候光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727民初1312号原告:候青杰,男,汉族,1985年10月10日生,住封丘县。被告:候光金,男,汉族,1962年7月25日生,住封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候青杰诉被告候光金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候青杰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候青杰撤回起诉。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永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童永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