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203民初2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厦门甲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与薛振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甲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薛振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203民初2715号原告:厦门甲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法定代表人:陈柏霖,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岫峰、许建松,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振波,男,198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万荣县。原告厦门甲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齐教育公司”)与被告薛振波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甲齐教育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岫峰、被告薛振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甲齐教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无需支付薛振波工资12445.72;2.无需支付薛振波经济补偿金6900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薛振波承担。事实和理由:薛振波于2016年11月29日提起仲裁,要求甲齐教育公司支付相关的工资及相关的经济补偿金。本案仲裁程序错误,送达程序违法,损害了甲齐教育公司的权利,因为甲齐教育公司的注册地址为厦门市思明区,但仲裁委未向甲齐教育公司的地址送达。合同约定薛振波工资为1500元,薛振波通过不法手段取得加盖公章的欠条,因此不存在仲裁所判决的金额。为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判如所请。薛振波辩称,甲齐教育公司拖欠其工资,事实清楚,其只想拿回工资。如果甲齐教育公司不支付其工资,希望对方受到惩罚。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薛振波与甲齐教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工作期间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5年6月1日至2018年6月1日,薛振波从事教练工作,每月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基本工资为每月1500元。甲齐教育公司有为薛振波缴纳社保费用。甲齐教育公司出具欠条载明,兹欠付薛振波员工费用明细如下:1、8月课时费:330元;2、8月工资:2415.68元;3、9月工资:4415.68元;4、9月课时费:610元;5、10月工资:415.68元;6、10月课时费:770元;7、报销:73元;8、11月工资:4415.68元。共计12445.72元。上述款项甲齐教育公司承诺于2016年11月30日支付到薛振波个人账户。薛振波等23人于2016年11月19日向厦门市思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一、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16年11月30日解除;二、甲齐教育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其中薛振波12445.72元);三、甲齐教育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其中薛振波6900元)。厦门市思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1月16日作出厦思劳仲案【2016】783号裁决书,裁决:一、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16年11月30日解除;二、甲齐教育公司应一次性支付拖欠的工资(其中薛振波12445.72元);三、甲齐教育公司应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其中薛振波6900元)。本院认为,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均应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案庭审阶段,当事人均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16年11月30日解除,本院亦予以确认。一、关于支付工资的问题。甲齐教育公司主张薛振波的月工资为1500元,且薛振波出具的欠条系公司财务非法加盖,甲齐教育公司不予认可。本院分析认为,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本案中甲齐教育公司未能提供薛振波签字的工资条,因此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于薛振波主张的月工资标准4600元及发放情况,本院依法采信薛振波的主张,即甲齐教育公司欠付其2016年9月至2016年11月的工资12445.72元(含2016年8月课时费330元)。另外,甲齐教育公司出具的《欠条》亦载明拖欠薛振波的工资12445.72元,虽然甲齐教育公司主张该《欠条》公章系公司财务非法加盖,但是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因此,甲齐教育公司应向薛振波支付拖欠的工资12445.72元。二、关于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本案中,甲齐教育公司未按期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因此薛振波要求甲齐教育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案中,薛振波月工资标准4600元,薛振波与甲齐教育公司于2015年6月1日建立劳动关系,于2016年11月30日解除劳动关系,甲齐教育公司应支付薛振波1.5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故薛振波要求甲齐教育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6900元,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厦门甲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与薛振波于2016年11月30日解除劳动关系;二、厦门甲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薛振波工资12445.72元;三、厦门甲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薛振波经济补偿金6900元;四、驳回厦门甲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误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厦门甲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司负担。厦门甲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上述费用。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吕宁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三款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