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02民初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蔡聪与武汉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武汉鑫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聪,武汉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武汉鑫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02民初456号原告:蔡聪,男,198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委托代理人:石书伟,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祝玉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平,湖北君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鑫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波,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蔡聪诉武汉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武汉鑫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武汉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应当移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武汉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的异议符合法律规定,所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慧娟审 判 员 钟育新人民陪审员 胡晓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鲁郑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