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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初3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华程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中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华程工贸有限公司,陕西中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3514号原告陕西华程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雷寨村**号。注册号610000100538558。法定代表人程剑羽,总经理。被告陕西中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创路***号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科技园*座*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4127667XP。法定代表人张家全,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华程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中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华程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原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414元,剩余413元退还原告。(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黄宸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薛艳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