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1执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张忠强、廖克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忠强,廖克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1执161号申请执行人张忠强,男,1974年2月6日生,汉族,住柳州市柳北区。被执行人廖克仁,男,1976年9月17日生,壮族,住柳江县。张忠强与廖克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作出的(2016)桂0221民初5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廖克仁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忠强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5250元及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廖克仁名下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信息,查封了被执行人廖克仁所有的车牌号为桂B×××××的小型汽车一辆,现该车辆下落不明,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221民初5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慰宰审 判 员 钟光城代理审判员 卢献楼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覃晓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