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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04执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六安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六安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04执187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六安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机构代码:91341500793089186G,住安徽省六安市北二十铺合六叶高速公路,法定代表人:李学潮。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机构代码:91411300X1464531X1,住河南省南阳市工业路57号,法定代表人:吴文光。申请执行人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六安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现主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2016)皖1504民初45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述  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董长亮(代)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和解履行完毕(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