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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4执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重庆紫龙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四川鑫泰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紫龙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四川鑫泰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4执167号申请执行人:重庆紫龙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新山村街道文体路126号2栋5-34,组织机构代码79803565-8。法定代表人:李候全,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鑫泰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二段1号1栋6层16号,组织机构代码06033555-8。法定代表人:林波,职务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重庆紫龙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四川鑫泰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查询了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机关和工商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四川鑫泰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四川鑫泰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经征求申请人重庆紫龙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意见,重庆紫龙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正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魏于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