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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01民初1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陈永秀与贵州壹米艺品传媒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秀,贵州壹米艺品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1民初1558号原告:陈永秀。被告:贵州壹米艺品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永秀与被告贵州壹米艺品传媒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永秀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永秀以其已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永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永秀承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余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