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1民初6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重庆桥金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与喻义华梁春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桥金餐饮文化有限公司,喻义华,梁春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1民初6231号原告:重庆桥金餐饮文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10846862723),住所地重庆市双桥经开区双北路181号附48号法定代表人:谭琪。被告:喻义华,男,196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双桥经开区。被告:梁春,男,1980年2月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原告重庆桥金餐饮文化有限公司诉被告喻义华、梁春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重庆桥金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桥金餐饮文化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系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桥金餐饮文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已减半),由原告重庆桥金餐饮文化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邓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唐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