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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财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辽宁辉山乳业集团孙家牧业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辽宁辉山乳业集团孙家牧业有限公司,中国辉山乳业控股有限公司,杨凯,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辽宁辉山乳业集团孙家牧业有限公司,中国辉山乳业控股有限公司,杨凯,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辽宁辉山乳业集团孙家牧业有限公司,中国辉山乳业控股有限公司,杨凯,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辽宁辉山乳业集团孙家牧业有限公司,中国辉山乳业控股有限公司,杨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财保25号申请人: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化龙桥片区华盛顿10号8层。法定代表人:谭丽霞。被申请人:辽宁辉山乳业集团孙家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库县卧牛石乡孙家屯村。法定代表人:徐广义。被申请人:中国辉山乳业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花溪镇花溪村。法定代表人:杨凯。被申请人:杨凯,男,1957年9月19日生。申请人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辽宁辉山乳业集团孙家牧业有限公司、中国辉山乳业控股有限公司、杨凯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称:2016年9月23日,申请人与三被申请人签订《公司借款合同》,约定由申请人向辽宁辉山乳业集团孙家牧业有限公司发放贷款4000万元,另二被申请人为其还款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但申请人履行放款义务后,三被申请人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多次催收未果。现申请人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由,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4300万元的财产。重庆百亚诉讼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辽宁辉山乳业集团孙家牧业有限公司、中国辉山乳业控股有限公司、杨凯的银行存款43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四日至七日期间,向本院提交继续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不申请的,本院保全裁定的效力消灭。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袁 文审 判 员  唐小平代理审判员  侯煜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汤力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