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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327民初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储雷明与牛彦山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木萨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储雷明,牛彦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27民初875号原告:储雷明,男,汉族,1969年8月1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被告:牛彦山,男,汉族,1974年2月20日出生,现住新疆吉木萨尔县。原告储雷明诉被告牛彦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同日法院向原告储雷明通知七日内缴纳受理费,原告储雷明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储雷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唐慧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丽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