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3执3660-2、36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宋支行与被执行人莱州市渤海滑石粉厂、烟台百富饲料科技有限公司、孙修海、孙书同的借款合同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宋支行,莱州市渤海滑石粉厂,烟台百富饲料科技有限公司,孙修海,孙书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3执3660-2、3661-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宋支行。负责人:刘海寿,行长。被执行人:莱州市渤海滑石粉厂。法定代表人:孙修海,经理。被执行人:烟台百富饲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秀高,经理。被执行人:孙修海,男,1949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孙书同,男,1971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2016)鲁0683执3660-1、3661-1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孙书同的股金本金及股息,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孙书同的股金本金及股息2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武尚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林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