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3执1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佳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竹如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佳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竹如,陈统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3执1194号申请执行人杭州佳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92号311室,组织机构代码:913301037735522531。法定代表人陈晓。被执行人孙竹如,女,1969年6月10日出生,住天台县;现住天台县;。被执行人陈统明,男,1968年8月18日出生,住天台县;现住天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23民初366号,责令被执行人孙竹如、陈统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物业管理费人民币5410.3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负担案件受理费600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孙竹如、陈统明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孙竹如、陈统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1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立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