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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4财保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任可君与王波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任可君,王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4财保4号原告:任可君,女,1968年4月14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正安县。。被告:王波,男,198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正安县。。本院在办理原告任可君与被告王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协议,由被告王波偿还原告任可君借款332,000.00元。现被告王波主张贵州竞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正安县烟草公司承建的正安县2015年度土地整理项目六标段工程的实际权利人是自己,该工程有110余万元工程款尚未领取,可用于履行法定义务。本院认为:王波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提供了自己可用于履行义务的财产线索,经核实,该110余万元工程款实际权利人确系王波。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能顺利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贵州竞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正安县烟草公司的工程款332,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泽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骆 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