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05民特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杨润清、杨润清与被申请人杨玉赓系父子关系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润清,杨润清与被申请人杨玉赓系父子关系,杨玉赓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5民特8号申请人:杨润清。被申请人:杨玉赓。代理人:毛瑞玉。申请人杨润清与被申请人杨玉赓系父子关系,杨玉赓自幼患病智力有问题,一直未治愈。申请人特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杨玉赓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杨润清为其监护人。审理中,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依法委托武汉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杨玉赓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武汉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于2017年3月31日出具武精司鉴定[2017]第0309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被申请人杨玉赓被评定为目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依据司法鉴定结论,被申请人杨玉赓目前的状态应确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杨润清作为被申请人杨玉赓之父,申请担任被申请人杨玉赓的监护人,且被申请人杨玉赓的代理人毛瑞玉亦同意由申请人杨润清担任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杨玉赓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杨润清为杨玉赓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叶凌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玉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