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323执1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陈钢善与雷金刚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钢善,雷金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323执1283号申请执行人:陈钢善,男,汉族。被执行人:雷金刚,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陈钢善与被执行人雷金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2323民初25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钢善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案件款15000元等,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申请标的15000元,已执行标的2000元,未执行标的13000元(不含延期支付利息及执行费125元)。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多次“四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雷金刚财产有明显变化,也未能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米一漫代理审判员 李孟坤代理审判员 郑 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