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2执613号之九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高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2执613号之九被执行人高敏,女,汉族,住宁津县。关于申请执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冻结了被执行人高敏在中国农业银行62×××6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元,现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高敏在中国农业银行62×××6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福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