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81执2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刘林、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林,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81执2472号申请执行人:刘林,男,196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裕溪路10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48940867W。法定代表人:许业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林与被执行人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宣城中院作出的(2016)皖18民终5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宣城中院作出的(2016)皖18民终5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文广人民陪审员 沈宣宁人民陪审员 刘桂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袁 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