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8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范某某与李俊健康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某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8执41号申请执行人范某某,男。被执行人李某,男。申请执行人范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428民初63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范某某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一、被执行人李某赔偿申请人范某某医疗等费用18832.07元(含李某已支付的3072.30元);二、要求被执行人李某负担案件诉讼费用500元。本院于2017年2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按照执行通知书确定的判决义务,向本院交纳案件款16259.77元,申请人范某某已领取,本案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428民初6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庚科审判员 车建国审判员 刘录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海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