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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81执恢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温珍珠与白朱鹏、常丽娜交通事故一案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介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珍珠,白朱鹏,常丽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81执恢102号申请执行人温珍珠,女,住介休市。被执行人:白朱鹏,男,住介休市。被执行人:常丽娜,女,住介休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介民初字第18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180.34元(包括赔偿款3959.34元,案件受理费171元,执行费50元)及相应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晓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盛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