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81执恢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温珍珠与白朱鹏、常丽娜交通事故一案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介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珍珠,白朱鹏,常丽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81执恢102号申请执行人温珍珠,女,住介休市。被执行人:白朱鹏,男,住介休市。被执行人:常丽娜,女,住介休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介民初字第18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180.34元(包括赔偿款3959.34元,案件受理费171元,执行费50元)及相应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晓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盛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