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民申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廖中玉与张宏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廖中玉,张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申8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廖中玉,女,汉族,1949年10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照军,重庆宇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宏,女,汉族,1983年6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成,重庆渝敏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廖中玉因与被申请人张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渝05民终44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廖中玉申请再审称:其虽向张宏出具了借条,但并未直接与张宏发生借贷关系,而是向案外人李元珍借款,且其提交的与李元珍的资金往来明细足以证明其已将借款归还给李元珍,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张宏提交意见称:本案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廖中玉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廖中玉是否应归还张宏15万元的借款。本案中,张宏于2013年6月7日通过李元珍向廖中玉账户转入15万元,廖中玉陈述收到李元珍的上述款项后,按李元珍要求向张宏出具了借条。虽然廖中玉以张宏未向其付款、只收到李元珍的款项为由,否认与张宏之间存在借款关系,但张宏举示了廖中玉向其出具的借条,且该笔借款张宏已委托李元珍实际支付,张宏与廖中玉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并有效。至于廖中玉举示的其与李元珍资金往来明细,仅证明2013年4月至2014年期间廖中玉与李元珍之间存在多笔借款关系,不能证明廖中玉归还了本案借款,廖中玉主张不应归还张宏15万元借款的申请理由不成立。综上所述,廖中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廖中玉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叶 芳代理审判员 张华荣代理审判员 李春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