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3民初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曹闯与薛志鹏、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闯,薛志鹏,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3民初484号原告:曹闯,男,汉族,1990年11月12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英峰,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志鹏,男,汉族,1993年9月29日出生。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39号。负责人:吴艳龙,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常俊鸣,男,汉族,1984年10月9日出生。原告曹闯诉被告薛志鹏、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曹闯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薛志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闯撤回对被告薛志鹏的起诉。代审判员 张丽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崔境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