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5民终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徐玲、易任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玲,易任庚,邹文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5民终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玲。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方贵,江西赣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易任庚。原审被告:邹文兵。上诉人徐玲因与被上诉人易任庚、原审被告邹文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15)渝民初字第029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15)渝民初字第0292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徐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32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刘维文审 判 员 蒋 欢代理审判员 邹斯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敖蒙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