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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行初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刘建辉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辉,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顺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0606行初336号原告刘建辉,男,1977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址佛山市顺德区,。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河西工业区玮二路。法定代表人梁辉元,大队长。委托代理人张洋,被告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周科伟,被告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辉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行政处罚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建辉负担。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25元,可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退还。审 判 长  郑旭辉人民陪审员  周信桐人民陪审员  赵美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谢 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