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1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奥明亮与奥红卫、杨艳芳、XX、杨强、李季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奥明亮,奥红卫,杨艳芳,XX,杨强,李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1085号申请执行人奥明亮,男,1961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奥红卫,男,1968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杨艳芳,女,1969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住址同上,系奥红卫之妻。被执行人XX,男,1966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杨强,男,1975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李季,男,1957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奥明亮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1民初12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奥红卫、杨艳芳、XX、杨强、李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奥红卫、杨艳芳、XX、杨强、李季偿还申请执行人奥明亮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900元及申请执行费1252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XX、杨强、李季用其工资收入偿还该案借款本息;二、被执行人XX、杨强、李季不得变更工资账户。三、本案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由被执行人XX、杨强、李季承担。四、如被执行人不按上述协议履行偿还义务则申请人可以恢复该案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鑫代理审判员 高 鹏代理审判员 陈会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艳芳神木县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案件笔录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评议时间:2017年4月25日评议地点:神木县人民法院参加人:审判长:刘鑫代理审判员:高鹏、陈会军记录人:张艳芳评议如下:陈会军:本院在执行奥明亮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1民初12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奥红卫、杨艳芳、XX、杨强、李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奥红卫、杨艳芳、XX、杨强、李季偿还申请执行人奥明亮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900元及申请执行费1252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XX、杨强、李季用其工资收入偿还该案借款本息;二、被执行人XX、杨强、李季不得变更工资账户。三、本案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由被执行人XX、杨强、李季承担。四、如被执行人不按上述协议履行偿还义务则申请人可以恢复该案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我的意见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高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同意终结。刘鑫:同意终结。合议庭意见: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请合议庭组成人员签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