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405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梁尚飞、广西梧州汇龙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尚飞,广西梧州汇龙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05执18号申请执行人:梁尚飞,男,195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长洲区。被执行人:广西梧州汇龙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梧州市东湖路1号二楼。法定代表人:许昌信。本院在执行梁尚飞与广西梧州汇龙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广西梧州汇龙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创林审判员 秦 琦审判员 韦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苏石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