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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民申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朱月川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朱月川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民申43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朱月川,男,汉族,1946年1月31日生,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朱月川因诉盐城市纺织品公司破产清算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9民终4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朱月川申请再审称,其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一、二审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依法受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朱月川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应当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葛晓燕审 判 员  顾洪青代理审判员  朱慧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汪明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