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03民再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孙辉诉陈克琦等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孙辉,陈克琦,陈国雄,湖南雄庆三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湖南佳慧百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03民再02号原审原告:孙辉。委托代理人:肖辉。原审被告:陈克琦。原审被告:陈国雄。原审被告:湖南雄庆三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东大路556号。法定代表人:陈国雄,该公司经理。第三人:湖南佳慧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府星路161号。法定代表人:汤爱华。委托代理人:尹海泉。原审原告孙辉与原审被告陈克琦、原审被告陈国雄、原审被告湖南雄庆三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湖南佳慧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作出(2016)大法民初字第9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0月27日,本院以(2016)湘0503民监1号民事裁定书,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审原告孙辉及其委托代理人肖辉、原审被告陈克琦、第三人湖南佳慧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尹海泉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陈国雄、原审被告湖南雄庆三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原告孙辉于2017年4月25日撤回对原审被告陈国雄、原审被告湖南雄庆三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2016)大法民初字第969号民事调解书;二、准许原审原告孙辉撤回对原审被告陈克琦、原审被告陈国雄、原审被告湖南雄庆三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9700元,由原审原告孙辉承担。审 判 长 刘玉红审 判 员 夏月星助理审判员 曾 盼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尹 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