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223执401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朱桂兰、马海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桂兰,马海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3执401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朱桂兰,女,汉族,住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马海平,男,汉族,住芜湖市南陵县。本院在执行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朱桂兰、马海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朱桂兰、马海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马海平名下所有的位于芜湖市南陵县的房产,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季 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宗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