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3执401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朱桂兰、马海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桂兰,马海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3执401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朱桂兰,女,汉族,住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马海平,男,汉族,住芜湖市南陵县。本院在执行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朱桂兰、马海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朱桂兰、马海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马海平名下所有的位于芜湖市南陵县的房产,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季 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宗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