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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7执1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雷秀英、王彩丽、王文武、刘桂兰与被执行人井九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决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井九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豫1727执1042号被拘留人井九成,男,196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张楼乡方桥村井庄84号。本院在执行雷秀英、王彩丽、王文武、刘桂兰与井九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拘留人井九成拒不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拘留人井九成拘留15日。拘留执行时间为:2017年月日至2017年月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审批员:肖俊涛执行员  :黄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