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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执恢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王晓娟与王初阳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娟,王初阳,王晓娟,王初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恢67号申请执行人王晓娟,女,汉族,1965年6月28日出生,住威海市环翠区羊亭镇北上夼村。被执行人王初阳,男,汉族,1963年4月21日出生,住威海市环翠区羊亭镇北上夼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晓娟与被执行人王初阳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初阳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业已收到全部欠款,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02民初143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元,由被执行人王初阳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为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大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