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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22执5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梁高青与李彦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高青,李彦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322执5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梁高青,男,1970年7月30日生,汉族,山西省盂县人。被执行人李彦平,男,1964年9月27日生,汉族,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申请执行人梁高青与被执行人李彦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院(2016)晋0322民初8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彦平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梁高青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彦平在其工作单位有住房公积金尚未支取。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彦平住房公积金收入1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晨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一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