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赵凤春、李威武与赵新宇、吴修伟股权转让协议纠纷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凤春,李威武,赵新宇,吴修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332号申请执行人:赵凤春,女,1969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申请执行人:李威武,女,1968年9月1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赵新宇,男,1970年1月13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吴修伟,男,1968年6月1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赵凤春、李威武与被执行人赵新宇、吴修伟股权转让协议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三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认一、赵凤春、李威武与赵新宇、吴修伟签订的2004年2月6日股份转让协议一份及2004年3月6日股权转让协议二份无效;二、赵凤春、李威武与赵新宇、吴修伟签订的2004年3月8日黑龙江省佳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会会议决议无效,本院予以受理。执行中查明,本案属于确认之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赵凤春、李威武的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辉审判员 徐志鹏审判员 黄翔翔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 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