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1民初1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玉伦与被告黎洪侵权责任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伦,黎洪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1民初1092号原告:李玉伦,男,1950年9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坤,四川叙府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1010517653。被告:黎洪,男,1990年12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原告李玉伦与被告黎洪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李玉伦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处分自己诉权的自愿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伦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玉伦负担。审判员 周 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玉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