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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3民初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与谭振富、谭汝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谭振富,谭汝活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3民初686号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天长路47号130室之二。负责人:周坚,该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生,广东盛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振富,男,198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孝祥,广东国晖(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培,广东国晖(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汝活,男,198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关于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华安保险公司)诉被告谭振富、谭汝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华安保险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谭汝活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安保险公司提出对被告谭汝活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撤回对被告谭汝活的起诉。审判员  黄惠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玉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