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91民初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威海市锅炉制造厂与库尔勒五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市锅炉制造厂,库尔勒五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91民初597号原告:威海市锅炉制造厂,住所地威海市世昌大道311号,组织机构代码166739155。法定代表人:于勇健,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玉敏,山东中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倩明,山东中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库尔勒五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团结北街。法定代表人:戴玉华。原告威海市锅炉制造厂与被告库尔勒五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威海市锅炉制造厂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市锅炉制造厂撤诉。案件受理费6241元,由原告威海市锅炉制造厂负担。审判员 高爱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瀚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