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02执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某某有限公司、邱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有限公司,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02执167号申请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路XX号。组织机构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胡某某。委托代理人:韦某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邱某某,女,住XX市。申请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邱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1202民初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7)桂1202执167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1、支付物业服务费、公共水电费及生活垃圾处理费合计1287元;2、负担案件受理费20元,案件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已主动将案件款和案件执行费履行完毕。本案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202民初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见审 判 员 黎林波代理审判员 蒙万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胤帆 来源:百度“”